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明愛樂義學校家長教職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 THE PARENT-STAFF ASSOCIATION OF CARITAS LOK YI SCHOOL ”。
二. 地位
本會乃明愛樂義學校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的家長教職會,並為明愛樂義學校之附屬組織。
三. 宗旨
- 促進會員與明愛樂義學校之關係及溝通,以謀取學生最佳福祉;
- 提供機會促進家長間之交流及互助精神;
- 推廣社區教育,提高公眾對智障人士的了解及接納;
- 促進智障人士之福利及服務。
四. 會籍
甲. 類別:
- 基本會員:凡現時就讀明愛樂義學校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
- 校方會員:明愛樂義學校現任校長及所有現職專業教職員。
- 附屬會員:凡曾在明愛樂義學校就讀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及曾任明愛樂義學校校長及專業教職員。
備註﹕當學生離校,有關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的「基本會員」會籍隨即失效。
乙.
會費:
- 基本會員及校方會員均免繳會費。
- 附屬會員須每學年繳付會費,會費為港幣20元(以家庭為單位);
繳付港幣200元則成為永久附屬會員。
- 經會員大會可建議增減會費,惟最後決議須由明愛樂義學校法團校董會審批。
- 年度會費有效日期為每年9月1日至翌年的8月31日止。
丙. 會員權利:
- 所有會員均可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
- 只有基本會員及校方會員(教員)享有對議案及選舉之投票權,並參選及被選出任本會的幹事。
- 基本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可行使一票投票權。
- 所有會員均可參與本會會務及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備註: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3)條,認可的家教會,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現有學生家長
或該校的現職教員可選出或出任該團體的幹事,而「教員」不包括「專責人員」。
丁. 會員義務: - 應遵守本會之章程。
- 參與推行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工作及活動。
戊. 停止會籍及革除會籍:
- 幹事會在以下情況可決定終止會員之會籍或「有限期停止會員之會籍」﹕
—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定;
— 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五. 會員大會:
甲. 周年會員大會:
由幹事會主席每年召開,並擬定日期舉行,大會之議程為:
- 通過上一屆會員大會及/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 通過周年工作報告
- 通過周年財政報告
- 公布新一屆幹事會成員名單
- 其他事項(在會議召開前一星期以書面通知)
乙. 特別會員大會:
若幹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由本會三分之二會員聯名書面要求時,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此等會議上,只能商討召開大會時所通知的事項。
丙. 開會通知:
有關召開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須列明會議議程、時間、地點及其他細節,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七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所有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本會有投票權之會員人數三分之一。如在指定之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未有法定會員人數出席,該會則屬流會。當日出席之會員須決定另一會員大會日期,此會議必須於兩周內舉行;屆時如仍未有足夠之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人數可作為法定人數處理。
六. 幹事會:
甲. 幹事會組織:
幹事會由四至七位基本會員、三位校方會員組成,幹事會幹事包括:
主席 - 一名 (由基本會員出任)
副主席 - 一名 (由基本會員出任)
財政 - 一名 (由校方會員(教員)出任)
家長幹事 - 兩至五名
校方幹事 - 兩名
候補家長幹事 - 兩名
乙. 幹事會組成方法:
- 基本會員:由選舉方式產生。
- 校方會員:由校方委任。
丙. 幹事職權:
-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一切行政事項、統籌會務、召開
及主持所有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
-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以上職責,遇有主席缺席時,暫代主席主持會議。
- 財政: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提交周年財政報告。
丁. 選舉程序:
- 除校方幹事外,所有家長幹事任期為兩年一屆(由本學年9月1日至下學年的8月31日)。卸任幹事如再獲當選,最多可再連任兩屆。
- 家長幹事由選舉方式產生,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預早四星期向明愛樂義學校校長提名候選人,獲被提名者同意後,製定候選名單。
- 如被提名之會員人數超過家長幹事之指定人數,則以不記名選舉投票表決。
- 獲票數最多之前六名基本會員可當選為家長幹事,其餘之候選人則以票數多寡順序成為候補幹事。
- 主席任期屆滿後將成為下屆當然委員;如因故未能出任,將由上屆幹事會互選一名代表留任。
- 選舉結果於周年會員大會公布,讓會員知悉。
- 當選之幹事須於當選後十周內舉行第一次幹事會,並於幹事會上進行互選職位。主席職位不可連任;互選程序由上屆幹事會主席主持。新一屆幹事選出後,新選主席即接任主持第一次幹事會議。
- 有關家長校董的選舉,則以「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為準。
戊. 幹事會會議:
- 每學年五次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 會議程序及有關資料須於開會前七天書面通知各幹事。
- 法定出席人數乃全體幹事人數之一半。
- 表決時,若正、反票數相同,主席得加投一票。
- 校長可委派教職員或邀請校友家長,列席幹事會會議及就本會工作提供意見和協助,但無表決權。
己. 幹事辭任/空缺: - 若家長幹事的子女在其幹事任期內離校或喪失學籍,該家長幹事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家長幹事如有空缺,由候補幹事順序補上;若無候補幹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補選家長幹事的任期為餘下任期。主席空缺由副主席補上,副主席由其他幹事互選產生。
- 如校方幹事於任內出缺,則由校方另行委派。
七. 財政:
- 收入包括附屬會員會費、各項活動收費及教育局資助款項。所有收入須存入校方指定戶
口,由校方負責處理。
- 本會所有公款只限運用於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及會務上。
- 所有予本會之捐款須撥入「明愛樂義學校」之非經常津貼賬戶。
八. 負債責任:
- 本會如負有債務,須及早由當屆幹事會向校長及法團校董會報告,並建議解決方法。
九. 解散:
- 明愛樂義學校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 如有會員要求解散本會,提議須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表決;如經過三分之二會員通過,本會得予解散。
- 解散後,除清還一切債務外,所餘資產全數得捐予明愛樂義學校。
- 解散後,明愛樂義學校可根據需要重組本會。
十. 修改章程:
- 修改章程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及經法團校董會作最後批准,方為有效。
十一. 附則:
- 本會就家長校董的選舉程序參考教育條例第40AO(3)作出規定,並經法團校董會確認,詳見附件「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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