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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樂義學校家長教職會

會章
  1. 名稱:明愛樂義學校家長教職會

  2. 地位:明愛樂義學校之附屬組織

  3. 會旨:
    1. 促進家長/監護人與校方之關係及溝通,以謀取學生最佳之福祉﹔
    2. 提供機會促進家長間之交流及互助精神﹔
    3. 推廣社區教育,提高公眾對智障人士的了解及接納﹔
    4. 促進智障人士之福利及服務。

  4. 會籍:
    1. 類別:
      1. 基本會員:凡現時就讀於本校之學生成年家屬或監護人
      2. 校方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所有專業教職員
      3. 附屬會員:凡曾在本校就讀之學生成年家屬或監護人 及 曾任本校校長 及曾服務於本校之教職員

      4. 備註﹕當學生離校,有關家長或監護人或家屬的「基本會員」會籍隨即失效。


    2. 會費:
      1. 基本會員及校方會員均免繳會費。
      2. 附屬會員的年費為港幣20元正(以家庭為單位),或永久會員費為港幣 200元。會員大會可通過增減會費,惟最後決議須由本校校董會批核。
      3. 本會年度計算由每年9月1日至翌年的8月31日止。


    3. 會員權利:
      1. 所有會員均可參與本會會務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唯基本會員及校方會員均享有 對議案及選舉之投票權。
      3. 基本會員在幹事會的家長委員選舉中享有提名權、參選權及被選權。
      4. 附屬會員在幹事會的附屬委員代表選舉中享有提名權、參選權及被選權。
      5. 基本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可行使一票投票權。


    4. 會員義務:
      1. 應遵守本會之章程。
      2. 參與推行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工作及活動。


    5. 停止會籍及革除會籍:
      1. 幹事會在以下情況可決定終止會員之會籍或「有限期停止會員之會籍」﹕
        • 違反本會之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定
        • 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5. 會員大會:
    1. 由幹事會主席召開,於每年定期舉行,大會之議程為:
      1. 通過上一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2. 通過周年工作報告
      3. 通過周年財政報告
      4. 公佈新一屆幹事會成員名單
      5. 其他事項(在會議召開前一星期以書面通知)

    2. 特別會員大會:
    3. 若幹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由本會全體會員之總五分之一聯名書面要求時,得召開特別 會員大會。在此等會議上,只能商討召開大會時所通知的事項。

    4. 開會通知:
    5. 有關召開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開會通知,須列明會議議程、時間、地點及 其他細節,於會議舉行前最少七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所有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 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本會有投票權之會員人數三分之一。如在指定之開會時 間半小時後,仍未有法定會員人數出席,該會則屬流會﹔當日出席之會員需決定另一 會員大會日期,此會議必須於兩周內舉行。屆時如仍未有足夠之法定人數到席,則出 席的人數可作為法定人數處理。


  6. 幹事會:
    1. 幹事會組織:
      幹事會由七位基本會員(最少四位)、三位校方會員及兩位附屬會員組成,幹事會委員包括有:
      • 主席一名 (指定由基本會員出任)
      • 副主席一名 (指定由基本會員出任)
      • 財政一名 (指定由校方委員擔任)
      • 家長委員 五名
      • 校方委員 兩名
      • 候補委員 兩名
      • 附屬會員代表 兩名

    2. 幹事會組成方法:
      1. 基本會員:第一屆幹事委員由籌備委員互選選出﹔由第二屆開始,經選 舉方式產生。
      2. 校方會員:每屆由校方委派三名教職員為成幹事會委員。
      3. 附屬會員:兩位附屬會員代表由第八屆幹事委員會開始﹔首屆由校方委 任,其後由附屬會員互相推選的選舉方式產生。

    3. 各幹事會委員之職責及權力如下:
      1.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一切行政事項、統籌會務、召開及主持 所有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
      2.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以上職責,遇有主席缺席時,暫代主席主持會議。
      3. 財政:管理本會一切收支帳目,提交周年財政報告。
      4. 附屬會員代表:主責傳遞校友訊息、反映意見及增加溝通的機會,並保 持最新聯繫網絡,並代表全體附屬會員投票。

    4. 選舉程序(由第二屆開始):
      1. 除校方委員外,全部幹事會委員任期為兩年並須在周年大會卸任。卸任 幹事如再當選,最多可再連任兩屆。
      2. 七位基本會員(最少四位)及兩位附屬會員代表由選舉方式產生(基本會 員及附屬會員分開進行選舉),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預早四星期向本校校長 提出候選人,獲提名者同意後,製定候選名單。
      3. 如被提名之會員人數超過幹事會之指定人數,則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4. 獲票數最多之前六名基本會員可當選為幹事,其餘之候選人則以票數多寡順序成為候補幹 事。另外獲票數最多的兩名附屬會員則出任為附屬會員代表。
      5. 當選之幹事須於當選後四周內舉行第一次幹事會,並於幹事會上進行互選職位﹔主席職位 不可連任﹔互選程序由上屆幹事會主席主持。新一屆幹事選出後,新選主席即接任主持第一次幹事會議。
      6. 主席任期滿後成為下屆當然委員,如因故未能出任,由上屆幹事會互選一名代表留任。
      7. 幹事會如有空缺,由候補幹事順序補上﹔若在無後補幹事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進行補選。主席空缺由副主席補上,副主席由其他幹事互選。

    5. 幹事會會議:
      1. 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 會議程序及有關資料須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各幹事及附屬會員代表。
      3. 法定人數乃全體幹事人數之一半。
      4. 表決時,若正、反票數相同,主席得加投一票。

  7. 財政:
    1. 收入包括會員年費,各項活動之收費及教育局資助之款項。所有收入須存入校方指定的戶口,由校方負責處理。
    2. 本會所有公款只限運用於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及工作上。
    3. 所有予本會之捐款,須撥入「香港明愛」之帳戶,再經由學校轉帳入本會之戶口。

  8. 負債責任:
    1. 所有當屆之幹事會委員有義務負起支付當年所虧損之債項﹔惟所有負擔之款項總數以不超過港幣100元為限。

  9. 解散:
    1. 明愛樂義學校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2. 如有會員要求解散本會,提議須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表決﹔如經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本會得予解散。
    3. 解散後,除清還一切債務外,所餘資產全數得捐予明愛樂義學校。
    4. 解散後,明愛樂義學校可根據需要重組本會。

  10. 修改章程:
    1. 修改章程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通過,而最後決議須由本校校董會批核。

最新修訂日期﹕2008年7月19日